马鞍山是一座既充满生机和活力,又富有历史底蕴,集现代文明与历史文化于一体的城市。生态环境优美,城镇化率69.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6.28%,先后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也是一座宜业宜居宜游的美好城市。
一、马鞍山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少量公益性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
(二)利用道路、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轨道护栏及其隔声设施的;
(三)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各类亭棚、道闸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防洪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七)利用建筑物顶部,或者改变建筑物风格、结构、色彩等损害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或者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的路段,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二、马鞍山市申请户外广告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与审批】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纸及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市城管部门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交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与维护】户外广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修复;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遇有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更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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