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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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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贵阳市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些什么。

贵阳市户外个设置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红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采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方案和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三)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前款规定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经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

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由拆除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五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办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审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或者审查文件无效。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内容已经介绍完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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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3-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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