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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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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巩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内容你都了解吗?一起来看看吧。

巩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巩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包括利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城市公共空间等位置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广告、电子显示屏装置、广告栏、车身广告、条幅、巨幅、充气造型以及其他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各类商业性和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户外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住建、公安、交通、物价、财政、安监、园林等部门及通信、电业等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鼓励设置公益广告及具有个性的新颖广告;

(四)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五)户外广告应与街道功能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应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形态、色彩、风格相协调;

(七)户外广告应与市政公共设施相协调;

(八)户外广告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禁设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

(三)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窗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破坏自然环境、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的;

(六)在城市中心区内横跨道路的;

(七)占压道路红线设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等设施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八)影响相邻权人的采光、通风、通行或居住安全的;

(九)在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彩色实景效果图、制作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四)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塔式广告、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楼顶支架式广告等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园林绿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设置。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的,原批准手续失效。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置效果图、地点、形式、内容、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义务按照不低于30%的面积或时间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广告设置者限期拆除。给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泊位作为城市空间资源,其使用权的出让应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采用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正在使用的,暂按原有办法实行,待设置期满,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或竞争性谈判。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征收户外广告泊位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条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其使用权的出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部门核定标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规划的编制、日常管理维护、政府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及发布、经营权出让成本性费用等开支。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置,为户外广告设施办理户外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险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按照规定由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市安监、交通、住建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擅自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倒塌、脱落、漏电或者未采用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者或过错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巩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部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发布于 2022-03-1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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