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户外广告也发展的越来越好了,那么如何发布户外广告呢?户外广告是不是可以随便找个地方就可以展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有行规,户外广告也需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来相应的规范好。那么,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都有哪些细节呢?我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凡从事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户外广告发布资格。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审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其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审批和设置管理。
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标牌设施的,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应当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城管执法、园林、交通、公路、公安、国土、房产、物价、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
(五)利用树木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设置的。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一节户外广告
第九条
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及其附属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构)筑物业权人的同意。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的,设置人应当提供该建(构)筑物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资料。
第十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同意设置的,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核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内容、数量、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还应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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