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
(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活动涉及的场馆、宾馆周围设置。
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举办庆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临时广告右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左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和发布时限。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公益广告,不得标注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该活动或会展时间一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活动或会展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由市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活动或展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活动,可提前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日,设置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二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临时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及时维修、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