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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管理权益问题不断,了解政策条例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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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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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里出现广告信息,业主竟毫不知情,物业公司擅自决定出租电梯广告位,是否合法呢?电梯广告管理权到底归谁管理?关于这个电梯广告权益问题,争议一直不断,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但仍有此类问题出现,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电梯广告权益规定,不仅是针对电梯广告,任何关于建筑物类的争议纠纷都可以了解。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

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广告费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等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出租,也无权收取电梯广告费。

以上就是关于电梯广告权益管理权问题的相关介绍。我国的法律体系涉及人民生活各方面,完善的政策法则保障了公民权益,但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于国家政策、法律的知识缺乏了解,所以对于此类纠纷问题,部分业主根本不会去深究或者压根没注意,这类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普遍法律政策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很有必要。

发布于 2022-04-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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