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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楼顶禁设户外广告 公交车上禁登商业广告 看看这些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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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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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今年年初正常出台,为岛城的户外广告设置做出了明确规范,青岛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从此将有法可依。

在措施实施的日子里,让小编再为大家完整呈现它的具体规则,方便大家参考。

《标准》规定,在建筑物广告方面,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设置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小于7米的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大于7米小于10米的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米,10米以上25米以下的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米,25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8米

设置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选用、设计、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夜景照明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在贴附于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方面,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应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至8:1之间。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2.5m。

设置建筑物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选用、设计、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夜景照明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不能设在城市中心

《标准》规定,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等设施5m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m2;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在来车方向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针对地面上的户外广告,《标准》规定,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长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其设置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m2,宽度不得大于1.3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其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在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方面,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低端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

公交车禁登商业广告

在移动式户外广告方面,禁止利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商业广告。

其他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标准》规定,针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广告时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须美观整洁,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设置充气物的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市区道路及两侧不得设置横幅广告,设置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设置竖幅的长度不得大于25m,宽度不得大于1.5m,八层以上(24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环境。

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基本规范,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此外,交通设施、道路隔离墩、人行天桥等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动态光源高亮度炫目广告设施

发布于 2022-04-0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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