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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下列情形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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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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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户外广告牌还城市新面貌。户外广告在近几年可谓快速发展,广告的传播力让更多的人选择投放广告,但广告市场的壮大也带来了问题。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提升城市容貌和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廊坊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廊坊市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下列情形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学校、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在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交通安全和人车通行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廊坊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资料。户外广告的发展应与城市管理相协调,广告市场的日益增长,广告管理制度应该跟上时代发展,规范市场整治广告市场,以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

发布于 2020-03-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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