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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23年第二批广告违法典型案件

意广 2024-01-08 21:17

1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23年以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部署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商业营销领域导向监管、整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医疗美容行业长效治理、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等重点领域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3年第二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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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恩施市某广告有限公司、恩施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案。恩施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广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标注南海)、华表、天安门城楼(两边印制有岁万结团大民人界世、岁万国和共民人华中字样)、长城、三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角星位置错误),该广告由恩施市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期间被游客将图片发布到网络平台上,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5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恩施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恩施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武汉某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企业业务宣传广告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经湖北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显示当事人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存在漏绘南海诸岛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号和页面控件压盖国界线,影响了中国领土的完整表述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北省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通过销售人员介绍,样板房实际利用场景展示,误导购房者参照样板房进行改装增加其房屋套内使用面积,达到促进销售房屋的目的。同时印制宣传折页,发布“上风上水 宜昌福地 宜昌龙脉 香港著名风水大师某某某曾亲临宜昌,她指出某某山乃宜昌龙脉……,……面朝长江,汇聚了宜昌城区最好的城市风水,置家业于此,人丁兴旺,大富大贵。背山面水是风水学最基本的原则……”“某某某墅——宜昌最后的城中别墅/宜昌唯一的城中别墅”“某某天寓——可10年收回投资成本,属于非常优质的投资性产品,安全、稳定、高回报、低风险。”“公共交通 213、211、312、轨道3号线”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石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注册的公众号发表标题为“人生第一套房要在名校旁”宣传板块NO.2贰栏宣称“项目配套建设双语幼儿园,步行15分钟到达实验中学。放眼整个城区在售楼盘只有某某玺悦做到了近享15年优质教育资源!!”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4月,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石首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中心发布“丽天湖畔、石首优享生活首选、买最好的才是最划算的;保值升值无忧、稀缺地段尽享城市发展红利;超低入住成本、超多赠送装修成本大减半”、“最优教育轻松读、名校环绕一站式顶级教育资源”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湖北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营销中心发布“约28—87㎡精装避暑康养公寓 2.5小时直达·4A景区·医养圣地·22 ℃清凉一夏 ”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武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发布“600+设计讲师、6000+合作企业”“武汉某教育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民政局批准的专业设计培训机构”等文案内容的广告,但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9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麻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校内公示栏、学生考试答题卡、练习册、“致家长一封信”中宣传推广其代理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某学网”APP 及产品《个性化学习手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8月,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湖北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抖音、公众号、微信视频号、APP、场所展图、电子屏等方式发布广告,内容为“好口碑-某学员真实反馈”:滚动播放学员反馈信息手机截屏;页面“湖北军队文职”关于某介绍页面:里面有退伍老兵宣传画面;抖音页面“2020年湖北省考”:逢考必过金榜题名 省考必过金榜题名;公众号页面“2023 事业单位联考”:事考首选 上岸无忧、湖北某行业顶级专业教研;页面“医考事业无忧”:2020 年事业单位联考面试班通过率90%,2020年事业单位联考面试班通过率100%,多名学员岗位第一,2022年某市事业单位面试状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川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其发行的中学生教辅材料宣传其运营的“某某万卷”微信公众号和“某某万卷微商城”,且公众号中设置有图书销售店铺及购买链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湖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短视频创作、直播带货、涨粉等教学培训业务,通过平台短视频、直播、关注添加好友发信息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可以在一个月之内涨5至10万粉丝,每个月最少赚6000元,15天赚回学费,赚不回学费全额退款”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5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武汉市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含有“胆囊王某教授4月超微创胆囊手术倒计时4天!预约从速!”“两年备孕一无所获,试管一促一移成功圆梦”“糖尿病主要危险因素(肥胖是最大的风险)!!!”的广告,含有“国家级胆石病专家亲自操刀”、“中国胆囊第一人”、“带领团队连续十三年位于全国腹腔镜胆囊手术单种病第一名”、“糖尿病患者中超重或者肥胖的人群比例”数据图、“糖尿病及糖尿病前期的主要危险因素(肥胖是最大的风险)”数据统计表(数据统计资料未表明出处),利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为当事人医疗服务作证明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 年 11 月,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竹山某乡镇卫生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某某卫生院冬病夏治‘三伏贴’预约开始了!!!”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内容发布前未经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6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平台“某某医疗保健旗舰店”商铺销售商品“某某造口袋一件式直肠癌造瘘袋大便袋皮肤保护剂黏胶去除剂底盘剥离祛除剂可塑防漏贴”,网页面显示商品信息标示有:“造口黏胶去除剂,4大产品特点,无痛去除,不伤皮肤,安全无刺激,清洁方便”字样的广告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月,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黄石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户外以及互联网上宣传“让爱无忧.分娩专享”“无痛分娩”“某某温柔分娩”“某某医疗月子”“从怀孕至产后提供一站式家庭化孕产服务”等内容,发布的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行为,且直接使用患者形象进行宣传行为,广告宣传均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2月,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湖北省某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为仙桃某医院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电梯内LCD屏医疗广告时,存在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发布的图片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视频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6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某平台开展医疗美容直播、视频宣传。直播含有“做一次你的整个状况就好了30%以上……”“无痛热玛吉代表了全天下女性对抗衰的希望,也代表了女性对有效安全舒适的渴望……”等内容,有顾客使用“热玛吉”、 “Fotona4DPro”前后效果对比图。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2023 年 11 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八、湖北某制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小红书中发布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处方药药品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团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喝了一口老板亲自打的原浆 不得不说 第一次觉得啤酒那么好喝 清爽不苦涩,原浆啤酒不仅无害 而且对身体多有益处 ”等含有诱导、怂恿饮酒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1月,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湖北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黄石城区多个公交候车亭站台发布“东楚红娘 婚恋万亿市场 邀您加盟共享”为内容的投资加盟广告,广告中含有“小投资、回报快、零风险”等内容,且广告中又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平台“某某情趣用品专营店”销售的女性产品详情介绍页中发布的广告内容里,涉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10月,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王某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某平台注册了名称为“某哥”的账号,主要从事探店推广服务。当事人与相关商户电话联系达成口头协议,为商家拍摄相关探店短视频,在短视频附加购物链接后发布于某平台,相关推广短视频并未标示“广告”,消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购物链接产生消费后,当事人从商家处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当事人6月后发布的推广短视频“某某饼屋”“某某厨娘”“天门市某某美蛙鱼头店”、某某汽车膜(天门店)、“某某形象设计工作室”“某某沐足旗舰店”等短视频皆附加了购物链接,未标示“广告”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1月,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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