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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山东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政策解读 2022-01-06 15:19

《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于2021年11月3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城市品质和形象得到有效提升改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经济发展表征和夜景亮化的重要载体,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设置不规范、形式单一、材质简陋、老旧广告招牌管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了昌乐的城市形象。根据《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潍坊市政府令第102号),结合昌乐实际,在组织多次实地调研和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1月3日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群众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四、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对户外广告的定义、规划、设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五、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政策解读

(一)《办法》在哪些范围适用?

我县城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城区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由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怎么界定?

1.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工地围挡、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等载体设置、悬挂、张贴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发光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栏、宣传栏、橱窗、实物模型、充气物、布幅、投映等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2.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3.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如何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2.广告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及效果图等资料;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设置门店招牌广告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2.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3.招牌位置应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相邻经营单位门店招牌应处于同一平面,高矮一致,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并与建筑立面平行,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4.招牌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区域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鼓励招牌用字根据宣传特点和周边风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外文双语。

6.招牌设置宜采用有夜间亮化效果的新型材料和LED光源。

7.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招牌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8.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及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户外招牌设置,可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其规格和位置。

(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并确保牢固安全。

2.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图案、文字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亮化残缺不全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亮化残缺的,在修复前应当暂停使用。

3.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其中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因整修导致户外广告结构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4.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在设置、修复或者拆除期间,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5.在设置批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6.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六)违反《办法》会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示范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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